宋城演艺诉赣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侵权
作者:小微
发表于:2025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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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宋城演艺(SZ300144)诉赣州江南宋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此案始于2020年7月,宋城演艺指控赣州瑞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赣州江南宋城运营方)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使用“江南宋城”等标识,侵犯其“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赣州方面辩称,“江南宋城”是景区名称而非商标使用,并强调该景区有悠久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承,如1994年的“中国赣州宋城文化节”。此前,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宋城演艺胜诉,要求瑞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85万元。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前两级法院的判决,认定瑞宏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宋城演艺的全部诉求。赣州市江南宋城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朱坚表示,此判决为赣州打造宋城品牌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其在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中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