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发挥现场督导作用,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沪深交易所4月30日发布了修订之后的现场督导的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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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原有的《督导指引》发布实施以来,常态化现场督导已经成为压实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核查把关责任的重要审核手段,对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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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践中发现,仍然存在部分保荐人收到现场督导通知后随意撤销保荐、个别督导对象消极配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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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以来,中国证监会集中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强调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扛起防范财务造假的责任。本次修订主要是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具体内容来看,新的《督导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一督到底”原则。为了遏制和打击“一督就撤”现象,强化严监管警示震慑,明确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对现场督导项目保荐的,不影响督导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交易所依规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是拓宽现场督导覆盖面。第一,增加“随机抽取”现场督导方式,明确根据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人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不定期按照不同比例随机抽取已受理项目,对保荐人启动现场督导。第二,明确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至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前,发生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交易所可以按照需要启动现场督导。
三是明确督导重点关注事项及督导报告的主要内容。与随机抽取现场督导不同,问题导向现场督导更有针对性,主要结合项目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的涉嫌财务造假等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核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勤勉尽责。同时列示了督导报告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督导透明度。
四是细化督导结果的运用。针对现场督导的结果,将视情况分别采取补充问询、终止审核、提请现场检查、上报违法违规线索、纳入保荐人执业质量评价等措施,并明确了将通过公布现场督导典型案例等方式强化督导公开。
五是强化督导与自律监管的衔接。明确规定对现场督导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增加未督促有效整改前次申报问题以及老问题反复犯等从重处理情形。
此外,为了解决实践中个别督导对象消极配合等问题,强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阻碍、逃避交易所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沪深交易所可以按照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采取暂不受理文件的纪律处分。
责编:战术恒
校对:杨立林